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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245号之一

舒章松与朱贤良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舒章松,朱贤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舒章松,男,汉族。

被执行人:朱贤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舒章松与被执行人朱贤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陕102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贤良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舒章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贤良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07.6元及诉讼费40元。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贤良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对朱贤良在陕西丹凤农村商业银行竹林关支行账户:2708040701109002491050内存款4530元予以划拨。2017年9月4日,申请人舒章松已领取453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舒章松自愿放弃对剩余案件款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升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