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0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王立祥与被执行人王锦海、黄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祥,王锦海,黄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17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祥,男,1959年9月3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顺街3-4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210719195909300217.被执行人王锦海,男,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兴隆街6单元9-2号楼4单元8号,身份证号210719196403211617.被执行人黄涛,男,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盘锦市大洼县唐家乡陈家村温家组2191号,身份证号2111211970100408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祥与被执行人王锦海、黄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因暂无法找到查封车辆,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主动申请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1402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世纯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叶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