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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申20号

白如与杨新华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白如,杨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申2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如,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婉嫱,宁夏剑平律师事务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新华,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白如因与被申请人杨新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宁02民终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如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将宁BD44**号雪佛兰轿车变卖用于治病。被申请人卖车时间是再审申请人两次提出离婚诉讼之间,这期间再审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分居,且在隐瞒再审申请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涉案车辆变卖是故意变卖、隐藏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涉案车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被申请人通过其所有的银行账户向石嘴山市玛雅房屋中介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购房款,并且在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中签字确认购买房屋的事实,涉案20万元购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原审判决将涉案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限定在是否属于共同债权进行审理,明显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缩小等同于夫妻共同债权,通过否认20万元购房款不是夫妻共同债权从而否认20万元购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明显错误。

二、再审申请人提出第一次离婚诉讼后,便与被申请人分居生活,上述两部分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2015年6月,再审申请人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之时,被申请人将上述财产变卖,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错误的。白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杨新华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依据证据充分,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撤销一审法院(2016)宁02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审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分割由杨新华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总价值30万元,判决其中的17万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但在申请再审时就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中再审申请人对涉案20万元用于购房一事是知情的,且一审判决送达后,再审申请人对于一审未支持其关于分割雪佛兰轿车款的诉求的判决内容也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中的相关内容,此种情形下,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对此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再审申请人白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白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 丽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辛爱丽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