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2财保110号
申请人:颜献中。担保人:颜军中。
被
申请人:黄建设。
被
申请人:黄海军。申请人颜献中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建设驾驶的被申请人黄海军所有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保全金额为10万元。担保人颜军中以其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涟钢大市场房产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献中因与被申请人黄建设、黄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黄建设驾驶的被申请人黄海军所有的小型轿车至本院指定地点。
二、查封担保人颜军中所有的位于娄星区涟钢大市场房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达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吴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