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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690号之二

曲延伟与王磊、薛景亮、刘文财、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延伟,王磊,薛景亮,刘文财,王洪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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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6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曲延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讼代理人梁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磊,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薛景亮,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文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洪,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曲延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磊、薛景亮、刘文财、王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曲延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磊、薛景亮、刘文财、王洪给付欠款XX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全部付清时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XX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经济收入、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王磊在延寿县延寿镇胜��街XX有住宅一处,现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其他被执行人无产权登记。经过二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磊名下有存款XX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裁定划拨了该存款,现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因被执行人刘文财、王洪一直下落不明,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曲延伟与被执行人薛景亮、王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薛景亮、王磊自2017年起每年的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曲延伟欠款XX至全部还清时止。同日,申请执行人曲延伟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琴

审判员  高延春

审判员  马跃雷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