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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行初83号

杨文洪与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洪,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181行初83号

原告:杨文洪,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6号。

法定代表人:樊廷举,局长。

原告杨文洪诉被告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依照〔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于2017年9月1日受理。2017年9月4日,原告杨文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洪负担。

审 判 长  冯心语

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

人民陪审员  张 弦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