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181行初83号
原告:杨文洪,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州大道556号。
法定代表人:樊廷举,局长。
原告杨文洪诉被告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依照〔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川高法〔2014〕1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于2017年9月1日受理。2017年9月4日,原告杨文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文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文洪负担。
审 判 长 冯心语
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
人民陪审员 张 弦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