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833号
原告:吴凤仙,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被告:江苏军之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胡集镇丁河高速出口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2MA1MF8A57Q。
法定代表人:吴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仙与被告江苏军之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吴凤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凤仙撤诉处理。
审判员 侯继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