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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417号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王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王家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417号

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广陵西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天森国际花都A5-301,组织机构代码:59865763-9。

负责人:戴正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明春,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王家龙,男,1964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长市,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与被告王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合肥瑞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霖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陶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