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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231号之一

李学群与姜茂聪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学群,姜茂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学群,男,1962年5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姜茂聪,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学群与被执行人姜茂聪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68312.33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自动到本院缴纳执行款68312.33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年9月4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231号案件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可持原生效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无华

审判员  刘兴安

审判员  李正意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董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