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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周育坤与被执行人党淑云债务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育坤,党淑云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周育坤,男性,汉族。被执行人党淑云,女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育坤与被执行人党淑云债务纠纷的(2001)澄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周育坤申请执行党淑云债务纠纷的(2001)澄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峥嵘

审判员  王海杰

审判员  李宏宪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