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06执1115号被罚款人:宁波市北仑冷拔无缝钢管厂(组织机构代码:14430675-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海晶钢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冷拔无缝钢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冷拔无缝钢管厂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宁波市北仑冷拔无缝钢管厂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9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