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常书玉,男,196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王树昌,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常书玉申请执行王树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2012)驿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限被告王树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常书玉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8日算至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到位125000元,下余7500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树昌所有的桑塔纳牌(车牌号为豫Q023**)小型汽车一辆,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银行账户已冻结、无土地、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常书玉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常书玉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驿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高雪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