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执他1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海慧支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梅,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鄢军,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黄启军,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海慧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普雅特尔雪驰服装有限公司、鄢军、黄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行。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卷宗材料移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照兵
审判员 吴林周
审判员 胡少魁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段辰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