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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执132号

荣成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成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天鹅湖旅游度假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南桥路***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1481民初2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481民初2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山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