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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862号

王民权与吴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王民权,吴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862号

原告:王民权,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锋,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王民权诉被告吴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民权于2017年09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民权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民权负担。

审 判 长  梁红岩

人民陪审员  丁方芹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