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862号
原告:王民权,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雨歌,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锋,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王民权诉被告吴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民权于2017年09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民权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民权负担。
审 判 长 梁红岩
人民陪审员 丁方芹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晓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