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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453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楚桂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楚桂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林晓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系申请人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楚桂菊,女,1961年9月20日生,住所地集安市台上镇台上村*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楚桂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没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任建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