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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2742号之一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缪荣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缪荣星,谢秀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2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300778260532C。

法定代表人:王光领,董事长。

被执行人:缪荣星,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谢秀莲,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7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荣星、谢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缪荣星、谢秀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调解还款时间未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6执27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粮

审判员  谢作概

审判员  郑 纯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温海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