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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3816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周娟、李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周娟,李伟,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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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3816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裙楼西边3、4、5号底商。负责人李强,职务行长。

被告:周娟。

被告:李伟。

被告: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16号街坊16号。负责人王俊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周娟、李伟、鄂尔多斯市万千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现七日期限已过,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一直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小悦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璐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