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663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信来
委托代理人:陈宇
被告:丁超
被告:王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超、王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陕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