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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5663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超、王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超,王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5663号

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信来

委托代理人:陈宇

被告:丁超

被告:王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超、王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陕霞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陕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