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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734号

赵涛、刘绍庆等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时文,刘绍庆,赵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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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7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时文,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周志涛,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绍庆,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姜培锁,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涛,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桐城市。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1年9月2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辉,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时文、刘绍庆、赵涛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时文伙同刘绍庆、赵涛等人于2017年4月20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某小区西侧平房内,组织汪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多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9500元。被告人钱时文、刘绍庆、赵涛于2017年4月20日被当场抓获。现场起获赌资26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时文、刘绍庆、赵涛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处三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钱时文、刘绍庆、赵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时文、刘绍庆、赵涛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时文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绍庆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赵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在案之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栾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