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373号原告单学光,男,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任秀长,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学光诉被告任秀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郭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