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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373号

单学光与任秀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单学光,任秀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373号原告单学光,男,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任秀长,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学光诉被告任秀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学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郭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