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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250号

杨立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杨立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250号原告杨立宇,男,汉族,1992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负责人杨玉宏,经理。

原告杨立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原告下达了催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宗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郭志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