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198号
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财政局科员,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樊华,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金龙与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司至今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雪皎
审判员 刘延常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翟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