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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778号

姜素华、杨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素华,杨盛,杨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姜素华,女,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杨盛,曾用名杨春林,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杨金华,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姜素华与被执行人杨盛、杨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素华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盛、杨金华归还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被执行人杨盛、杨金华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209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经向向杨盛、杨金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2.本院自2017年5月8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相关协助单位现场办公点查询了被执行人杨盛、杨金华名下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杨盛、杨金华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没有工商注册信息,没有车辆、房屋登记信息。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杨盛、杨金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杨盛、杨金华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杨盛、杨金华名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姜素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益华

审判员  黄 嵘

审判员  钟永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钟志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