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544号
原告:边洋,男,汉族,住辽源市。
被告:曹赓鑫,男、汉族,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洋诉被告曹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边洋负担。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顾 湘 搜索“”
边洋与曹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544号
原告:边洋,男,汉族,住辽源市。
被告:曹赓鑫,男、汉族,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洋诉被告曹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边洋负担。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顾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