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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1544号

边洋与曹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边洋,曹赓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544号

原告:边洋,男,汉族,住辽源市。

被告:曹赓鑫,男、汉族,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边洋诉被告曹赓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边洋负担。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顾 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