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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2139号

毛某1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毛某1,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139号

原告:毛某1,男,200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法定监护人:毛某2(系毛某1父亲),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毛某1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毛某1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毛某1负担。

审判员  王冰茹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