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139号
原告:毛某1,男,200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法定监护人:毛某2(系毛某1父亲),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毛某1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毛某1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毛某1负担。
审判员 王冰茹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书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