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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034号

史思恒与胡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思恒,胡昌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034号

原告:史思恒,男,汉族,1995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胡昌林,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史思恒与被告胡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史思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史思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思恒负担。

审判员  纪光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