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034号
原告:史思恒,男,汉族,1995年9月4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胡昌林,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生,住胶州市。
原告史思恒与被告胡昌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8月30日,原告史思恒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史思恒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思恒负担。
审判员 纪光辉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乔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