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824号
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涛,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南,内蒙古乐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文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贤,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月青,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云跃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侯俊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