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240号
原告:台州市振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GJRY7G。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新宅村(模具博览城*号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陈奔,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鑫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龙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340602198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张珊珊,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台州市振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龙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振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元,减半收取299.50元,由原告台州市振翔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章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