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481号
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全胜路西新建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红,该公司职工。被告云泽义,现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九州。
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泽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富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霍晓宇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恒靖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