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美安居213-214号,组织机构代码:76964716-1。
法定代表人:张红卫。
被执行人:绍兴迅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化工特色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982807-X。
法定代表人:陈天华。
被执行人:李万奎,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绍兴县。
被执行人:李万武,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李万华,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汪云光,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保证人:泸州金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北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05412912-5。
法定代表人:李万奎本院提级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万家集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迅宇染整有限公司、李万奎、李万武、李万华、汪云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期间,保证人泸州金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1日提交《执行担保书》,自愿在2700万元范围内提供执行担保。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法定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执行保证人泸州金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5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立刚
审 判 员 李名良
代理
审判员 张硕栋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