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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856号

姚和林、朱强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和林,朱强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856号

申请执行人:姚和林,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朱强根,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姚和林与朱强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强根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房产已被他案确权给他人,且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强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227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2272元。现申请执行人姚和林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全林

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

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

书 记 员  盛悦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