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269号
原告:柯某,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高某,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原告柯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柯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