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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民初269号

柯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柯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269号

原告:柯某,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高某,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原告柯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柯某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

审判员  杨敦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