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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346号

汪小美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缪新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小美,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缪新年,缪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46号

原告:汪小美,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黎,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西环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13935237H。

法定代表人:缪新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民,公司员工。

被告:缪新年,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缪新权,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汪小美与被告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缪新年、缪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汪小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42600元,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一个月358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

原告汪小美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小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汪小美负担。

审判员  蒋玉凤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夏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