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46号
原告:汪小美,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黎,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菊,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张桥)西环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13935237H。
法定代表人:缪新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民,公司员工。
被告:缪新年,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缪新权,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汪小美与被告常熟市旺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缪新年、缪新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汪小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42600元,并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一个月358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调整为: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0元。
原告汪小美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小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汪小美负担。
审判员 蒋玉凤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夏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