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XX公司。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XX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炳 来源:百度“”
湖北XX公司、石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XX公司。被执行人石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XX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