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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193号

汪礼飞、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礼飞,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汪礼飞,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地址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华南路469号,信用代码91360200723948110P。法定代表人王庭顺,该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汪礼飞与景德镇市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赣1181民初1077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6992.7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16992.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耀文

审 判 员 祝文锋

审 判 员 齐祎鸣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郑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