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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民初890号

巩玉良与安徽朝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谢二中村分公司、安徽朝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巩玉良,安徽朝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谢二中村分公司,安徽朝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丁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890号

原告:巩玉良,男,193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朝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谢二中村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中村文明小区旁。

负责人:丁言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朝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中路金地环球港商业楼115、215。

法定代表人:孔垂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言军,男,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以上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钧,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巩玉良与被告安徽朝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谢二中村分公司、安徽朝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丁言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巩玉良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玉良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巩玉良负担。

审判员 谢 巍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柏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