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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1043号

朱国友、张烈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国友,张烈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043号

申请执行人:朱国友,男,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张烈高,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武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朱国友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张烈高在银行存款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烈高在银行的存款622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刘堂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吴定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