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274号
申请执行人:周敏华,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沈云根,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沈烨烽,男,199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杨林妹,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徐燕,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周敏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沈云根、沈烨烽、杨林妹、徐燕在(2017)浙0481执327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云根、沈烨烽、杨林妹、徐燕存款人民币25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16元,执行申请费366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