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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760号

姜尚平、王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尚平,王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姜尚平,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姜尚平与被执行人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1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也不能提供相应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81执7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靳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