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552号
原告:李长海,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宣化县赵川馨仁医院,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赵川镇。
法定代表人:李雅迪,职位。李长海与宣化县赵川馨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李长海负担。
审判员 李琛南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曹 春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