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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2552号

李长海与宣化县赵川馨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长海,宣化县赵川馨仁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2552号

原告:李长海,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宣化县赵川馨仁医院,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赵川镇。

法定代表人:李雅迪,职位。李长海与宣化县赵川馨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李长海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长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李长海负担。

审判员 李琛南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曹     春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