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203号
申请人:田杰,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丁静雯,女,200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理人:杨某,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田杰、丁静雯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田杰、丁静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田杰自愿赔偿丁静雯医药费、修车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00元(已履行);
二、田杰与丁静雯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友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马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