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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3960、3961号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X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960、396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永和长岗村。

法定代表人:孔健涛。

被执行人:XX,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788、78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两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刘 皓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