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996号
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建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银,职务:公司职工。
被告:赵培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永昌县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赵培霞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赵培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供热公司以赵培霞庭外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供热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供热公司负担。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