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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990号

赵智勇与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智勇,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990号

原告:赵智勇,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田雄英,系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权承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智勇诉被告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智勇于2017年9月4日以欲与被告私下协商,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智勇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