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990号
原告:赵智勇,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代理人:田雄英,系辽宁贤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权承哲,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智勇诉被告大连鸿德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赵智勇于2017年9月4日以欲与被告私下协商,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智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智勇负担。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小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