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5110号之一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张源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张源泽,王海明,张海苓,刘敏,王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11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开发区腾飞路。

主要

负责人:刘国平,行长。

被

申请人:张源泽,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王海明,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张海苓,女,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刘敏,女,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王霞,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张源泽、王海明、张海苓、刘敏、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源泽、王海明、张海苓、刘敏、王霞价值1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注册资金人民币玖亿陆仟肆佰贰拾捌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源泽、王海明、张海苓、刘敏、王霞价值17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