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899号
被执行人:许某,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连云港市连云区东南山***号。案由:盗窃罪被执行人许某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703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后,经查被执行人许某现下落不明,其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刘文风
审判员 吴 秦
审判员 陶明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