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90号
原告:周瞳,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作良。
原告周瞳与被告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周瞳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100元,由周瞳负担。
审 判 长 许 斌
审 判 员 陈晓静
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