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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690号

周瞳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瞳,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690号

原告:周瞳,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解放大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作良。

原告周瞳与被告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周瞳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保全费100元,由周瞳负担。

审 判 长  许 斌

审 判 员  陈晓静

人民陪审员  马 悦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