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常执民字第15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县学街36号。
负责人:沈文坚,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常山精诚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建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斌,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剑斌,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徐勤,女,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张土根,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章华平,女,195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石伟民,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张剑莉,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常山精诚轴承有限公司、张剑斌、徐勤、张土根、章华平、张剑莉、石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剑斌、徐勤共同所有的座落于衢州市南湖世家11幢2单元603室房屋[房屋产权证号:衢房权证衢州市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衢州国用(2009)第号]。2017年8月19日,买受人徐勇(公民身份号码:)以1680000元(壹佰陆拾捌万元整)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衢州市南湖世家11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徐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坐落于衢州市南湖世家11幢2单元603室房屋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勇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徐勇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勇军
审 判 员 郑风英
人民陪审员 洪 剑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