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637号
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11262XL地址:吉水县文峰镇龙华中大道232号
法定代表人:颜斌,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智文,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贵民,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贵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9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四根
人民陪审员 罗花英
人民陪审员 罗润根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梅竹